臺灣文化•臺灣意識

Taiwanese Culture•Taiwanese Identity

台灣日報 2005-01-27

佔領已了美國對台責任未了◎沈建德

布希干涉台灣公投、制憲、正名,中國訂定反分裂法也須和他磋商,使人起疑,莫非台灣主權由美國決定?真的台灣為美國軍事佔領地嗎?因此有要求美國支付台灣國防費用之說。據研究,「台灣為美國軍事佔領地」之說難以成立,但要求美國為中華民國在台灣的行為負責,則於法有據,且帳目清楚。

做老大要有老大的樣

因為,舊金山和約第23條規定,美國雖未實質佔領台灣,法律上卻是台灣的主要佔領國(theprincipleoccupyingPower),1945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只是根據「麥克阿瑟第1號命令」來台代理接受日本投降。根據戰爭法,美國必須對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作為負責,要目如下:(1)1945年中華民國偽造開羅宣言騙稱擁有台灣權狀,派陳儀入台劫糧掠財。(2)1946年中華民國拿假權狀做為合法統治依據,3年內偷印舊台幣1兆7千億(目前台幣之發行量僅8千多億),騙得等值之台灣財貨。(3)中華民國怕竊台真相曝光,1947年發動228大屠殺,其國旗沾滿台灣人的血。(4)1948年8月20日蔣介石用金圓券換金條,台灣人藏金不換搜到者均被槍殺。(5)1949年嚴家淦承認台灣經濟被中國軍公教難民吃垮,台幣4萬換1元。(6)1950年國防經費佔總預算90%,目前亦為沉重負擔。

除了以上6筆,還有白色恐怖、搶地主土地、汙染社會風氣等等,這些帳,做為主要佔領國的美國必須負責。美援是美國和中華民國間的關係,台灣人並未經手。

波多黎各的免費午餐

台灣若為美國軍事佔領地或美國未併入領土,就是波多黎各第2,有「免費的午餐」,其理由是:2次戰後盟軍未宣佈結束佔領台灣,舊金山和約又只規定日本放棄未言給誰,屬於懸空移轉,地位未定,所以台灣還在軍事佔領狀態,統治權屬於主要佔領國的美國。

事實上,上述前提不存在。戰爭尚未結束之前,1945年6月26日聯合國便通過憲章,美國及中華民國都有簽字,中華民國第1個簽字,美國國會及其總統杜魯門最先批准。憲章第77條b及76條b規定,台灣自日本分離後應該獨立。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既規定日本放棄台灣,亦即台灣從日本分離,依聯合國憲章地位獨立,並無懸空移轉、地位未定的問題。

結束佔領有規定有期限

至於當時做為盟軍代表的中華民國的入台受降期限,盟軍統帥李奇威於1952年4月26日宣佈,1952年4月28日22時30分結束對日佔領、解散盟軍總部結束各地(麥克阿瑟第1號命令所涵蓋地區)的佔領任務,包括台灣在內。詳見1952年4月26日「國史館編————中華民國史事紀要(初稿)」及李奇威1952年4月25日從東京盟軍總部致美國陸軍部電報795.00/4-2952。

不但盟軍統帥宣佈結束佔領,舊金山和約也規定,和約生效日來不及結束佔領者,只能再拖90天就必須結束佔領,記在和約第6條甲款:「各盟國之占領軍應於本約生效後盡早撤離日本且在任何情形之下,其撤離不得遲於本約生效後九十日之期」。 盟軍結束佔領不但有宣佈而且有期間限制,佔領老早結束,且當時尚為盟軍代理的中華民國,1952年4月28日,結束佔領生效前7小時,在美國的協助之下和日本簽訂「中日和約」,雙方聲明以舊金山和約為基礎,承認90天的最終佔領條款。所以台灣是美國佔領地的說法不成立。

台灣獨立法有明文

不管美國或中國如何界定台灣的地位或現狀,國際法律文件是最後的裁判。台灣法律地位獨立,可資證明的國際法律文件俯拾即是,依先後排列有1941年的大西洋憲章(聲明戰後台灣獨立)、1942聯合國宣言(接受大西洋憲章)、1943開羅宣言(日本放棄台灣,與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相同)、1945年2月雅爾達議定書(戰後殖民地託管)、1945年6月聯合國憲章(戰後殖民地託管、獨立)、1945年7月波茨坦宣言(依聯合國憲章宣告台灣獨立)、1945年9月的日本降書(接受波茨坦宣言台灣獨立之宣告)、1947對義大利巴黎和約(義大利放棄殖民地)、1949聯合國#289決議(義大利殖民地託管、獨立)、1951舊金山和約(日本放棄台灣,實施聯合國憲章台灣地位獨立)等。台灣法律地位獨立於法有據,也有義大利屬地獨立的前例可循,亳無疑義。

戰爭法否定還在佔領

戰爭法規定,即使台灣為軍事佔領地,也不得劃為美國或中國的一部分,更不可成立傀儡國家。2001年2月28日出版之拙作「血統源流與國家定位」第83頁根據國際法學說論及,軍事佔領地是「戰爭進行期間,由交戰國暫時控制的敵國土地」。1907年海牙陸戰法規(42∼56條),1949年日內瓦(保護平民)公約規定,1946年10月1日紐倫堡戰犯法庭都確認,被控制的領土,其主權不隨佔領而變更,佔領國只能暫代敵國,行使部分領域管轄權,不得用以建立新國家、或把它轉讓、或重新劃定它的行政區。所以,中華民國統治台灣與法不合,不改為台灣國就必須搬出去。台灣也不是美國佔領地,因根據上述國際法,佔領國「只能暫代敵國,行使部分領域管轄權」,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,台灣從日本分離,已非敵國日本領土,依國際法,美國的管轄權自然消失。李奇威宣佈結束對日佔領,舊金山和約第6條,海牙陸戰法規,日內瓦公約,紐倫堡戰犯法庭判決等前後呼應,台灣最慢在1952年以後就不是佔領地了,怎麼現在還是?

台灣若有閃失美不能免責

還有,二次大戰中聯合國憲章訂明,從敵國分離的領土應該獨立,此為台灣主權獨立的基本母法,實施細則為舊金山和約,其第2條(b)規定日本放棄台灣和澎湖,亦即,台灣從日本分離,適用聯合國憲章獨立。和約在1952年4月28日生效,其第6條規定,和約生效後,做為盟軍代表的中華民國最慢90天內撤出台灣。

台灣法律地位獨立,不是未定,亦非美國軍事佔領地。只因美國聽任其代理中華民國偽造開羅宣言竊據台灣,又將假歷史寫入課本,其教育部長雖已拆穿開羅宣言的騙局,但仍欲隱瞞事實不改課本,給中國拿去聯合國當證據,證明台灣自己承認是它的一部分,百口莫辯。改課本、改國號,要求聯合國檢查開羅宣言或以台灣國名義加入聯合國,是解決中國問題的要點,不能寄望美國,不過我們可以依法要求美國負責。(下)

(作者為台灣國臨時政府總召集人)

回前頁